(2015)柳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树照与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照,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151号申请人郭树照,男,1946年5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4005.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芮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