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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树照与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照,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151号申请人郭树照,男,1946年5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林县陈家湾乡中垣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4005.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芮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