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林与被执行人云南保���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林,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罗林,男,汉族,1985年10月生。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文升,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林与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币190770元,未受偿。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之前付申请人罗林人民币100000元,余款90770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如愈期不付,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银行同期利息的双倍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兴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