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叶经乾与苏依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经乾,苏依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叶经乾。委托代理人,吕心为、彭周双。被告:苏依级。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经乾与被告苏依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经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经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经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