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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乃香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香,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7号原告:黄乃香,男,汉族,1953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电话。被告:徐建,男,汉族,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香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原告黄乃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乃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乃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乃香承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