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乃香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香,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7号原告:黄乃香,男,汉族,1953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电话。被告:徐建,男,汉族,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香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原告黄乃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乃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乃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乃香承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