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2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袁龙方与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方,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2736-2号原告:袁龙方。委托代理人:孙建仁、周俊生,均系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群贤西路1926号。法定代表人:余仁菊。委托代理人:边拥军,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袁龙方诉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袁龙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龙方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龙方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龙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