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133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察院。被告人戴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8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汽车沿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南路新亚附近路段时,与行驶至此的皖E×××××号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发现戴某有酒驾嫌疑,将戴某带到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提请法院予以判处。被告人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汽车沿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南路新亚附近路段时,与行驶至此的皖E×××××号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戴某有酒驾嫌疑,遂将戴某带到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戴某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乔某、濮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戴某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鉴于被告人戴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戴某的调查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