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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严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金卫国,温州市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洛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