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谢炳旭与叶春英、黄世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18-1号原告谢炳旭,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霓翩,福建省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春英,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第三人黄世泽,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炳旭与被告叶春英、第三人黄世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第三人黄世泽名下位于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世纪豪庭6#103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亦一并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停止办理登记在第三人黄世泽名下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世纪豪庭6#103室产权变更、转让过户手续。2.查封原告谢炳旭提供作担保的登记在林翰苑名下址在安溪县过溪片区泉安公路北侧凤城明珠小区第三幢1101号房。(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内的财产由原告自行负责保管)。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启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林玉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