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清与瓦房店天信房屋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瓦房店天信房屋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刘清,女。被告:瓦房店天信房屋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屯小区32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与被告瓦房店天信房屋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