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和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和旭物业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承德和旭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旭公司诉被告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旭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旭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7.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何广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