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春与苗永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被执行人苗永超。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苗永超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亚 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王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利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