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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春与苗永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被执行人苗永超。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苗永超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亚    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王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利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