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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芳琴诉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周芳琴,女,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城镇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贵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小虎,系公司员工。原告周芳琴诉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芳琴、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佘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芳琴诉称,2014年6月19日,刘飞驾驶吴万铁所有的陕GW12**号轿车,在旬阳县关口镇不慎将原告周芳琴撞倒,致周芳琴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处理,刘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受伤后原告在旬阳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于同年11月24日在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伤残等级属十级。吴万铁所有的陕GW12**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保险,2014年12月29日,经原被告及吴万铁三方协商,达成赔付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66000.00元,吴万垫付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吴万铁,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赔付。综上,请判令被告赔付原告6600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均属实,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赔付款66000.00元,被告愿意赔付原告诉请的赔偿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11时许,刘飞驾驶吴万铁所有的陕GW12**号轿车,在旬阳县关口镇不慎将原告周芳琴撞倒,造成周芳琴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旬阳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刘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周芳琴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芳琴被送往旬阳县医院治疗,开支医疗费23455.00元。2014年11月24日,周芳琴的伤情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属十级。吴万铁所有的陕GW12**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2014年12月29日,原告周芳琴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及肇事车主吴万铁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周芳琴66000.00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据以认定上述基本事实的证据有,周芳琴的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周芳琴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赔付周芳琴66000.00元赔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双方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周芳琴有随时要求履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款、二款、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芳琴赔付款6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00元,由中华联合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悦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