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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燕莉与沈文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燕莉,沈文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陆燕莉,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沈文习,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陆燕莉与被执行人沈文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1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文习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又无存款。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文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6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