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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保全与岳章拉、孙保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全,岳章拉,孙保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朱保全,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泥营社区。被告岳章拉(曾用名岳刚),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孙保亭,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朱保全诉被告岳章拉、孙保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