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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66-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富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66-4690号原告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林,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4666号案被告张晓辉,男,汉族。4667号案被告曾喜寿,男,汉族。4668号案被告邹泽富,男,汉族。4669号案被告黄继民,男,汉族。4670号案被告谭路,男,汉族。4671号案被告蒋富滨,男,汉族。4672号案被告叶健平,男,汉族。4673号案被告谭夏雪,女,毛南族。4674号案被告谢海涛,男,汉族。4675号案被告陈胜福,男,汉族。4676号案被告汤务农,男,汉族。4677号案被告游传斌,男,汉族。4678号案被告陈保,男,汉族。4679号案被告潘锦山,男,汉族。4680号案被告尹志勇,男,汉族。4681号案被告蒋辉晖,男,汉族。4682号案被告王艳波,男,蒙古族。4683号案被告黄香琴,女,汉族。4684号案被告冉太兵,男,汉族。4685号案被告纪天虎,男,汉族。4686号案被告吴其开,男,汉族。4687号案被告彭林生,男,汉族。4688号案被告廖爱军,男,汉族。4689号案被告刘建勋,男,汉族。4690号案被告赖卫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五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十五案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原告预交,详见附表),按规定每案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详见附表)。。审判员 李  活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琪琪(代)(下续附表)附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