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正琴与黄联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琴,黄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刘正琴,女。被执行人黄联珍,女。申请人刘正琴与被执行人黄联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人给付货款1325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元、执行费98元。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黄联珍分四次向本院交纳了全部标的款13320元(含诉讼费70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领取完本案全部标的款。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旭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