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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远华与光泽县金福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远华,光泽县金福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聂远华,男,住武夷山市度假区。被执行人光泽县金福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镇岭路50号。法定代表人姜星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光泽县金福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聂远华返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光泽县金福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光泽县金福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帐号为35×××89上存款26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范仪华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