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行审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与苍南县金乡镇XX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苍南县金乡镇XX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苏中杰。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金乡镇XX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炳朝。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环罚字(2014)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以本案据以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在送达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要求撤回并重新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苍环罚字(2014)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