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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钱志勇、吴秀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钱志勇,吴秀红,束长浩,胡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1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大华路鸿基大厦。负责人王国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春彦、倪加宛(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志勇。被告吴秀红(系被告钱志勇之妻)。被告束长浩。被告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诉被告钱志勇、吴秀红、束长浩、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以被告钱志勇、吴秀红、束长浩、胡斌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志勇、吴秀红、束长浩、胡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钱志勇、吴秀红、束长浩、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文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