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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李×,女,1973年4月3日出生。被告高×,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高×1,男,1945年4月11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及其法定代理人高×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2001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2年6月19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27日生育一女高×2,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自从双方认识被告便有一些疾病,通过药物的抑制不影响正常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患有疾病,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子女生活及教育问题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虽经亲友多次劝说,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高×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原、被告平均分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本来就有疾病,在家里没有地位,我闺女都不听我的,我教闺女题,她都不理我,我就是赚钱干活把钱交给媳妇。要我履行义务,谁都不听我的,我怎么履行义务。我30岁才找到我媳妇,凑合过吧。我赚钱也不少,两份工资。我原来在环保局上班,干了16年,现在我有残疾本,2008年环保局领导就集体决议让我在家呆着,但是照样发给我工资。我现在还干小工,干力气活赚钱养家,干小工还能赚三千多块钱。再说孩子都那么大了,我就不离婚,我有媳妇有孩子有家庭我就算幸福的,如果离婚了,我就更不幸福了。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精神残疾×级。原、被告于200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高×1。2015年3月27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一女,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患有精神疾病,但不影响正常的沟通、交流与表达,亦不影响双方正常的夫妻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佐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