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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岳亚各与郭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2224号原告岳亚各,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倩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燕,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亚各诉被告郭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亚各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亚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亚各负担。审 判 长  张 娜审 判 员  张延恒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