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海珠与韩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珠,韩树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刘海珠,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蔡志明,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树旺,男,约60岁,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海珠与被告韩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