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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海珠与韩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珠,韩树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刘海珠,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蔡志明,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树旺,男,约60岁,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海珠与被告韩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