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丽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39-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银川市长城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丽,曾用名杨保丽,女,1990年1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刑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丽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杨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丽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