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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方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4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