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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备执字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诉陕西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备执字0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标的101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