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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江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汝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18日在怀宁县茶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8月30日生育一子江某甲。被告不顾及家庭,沉迷赌博,双方自2013年底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江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教育费。江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18日在怀宁县茶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8月30日生育儿子,取名江某甲,现在天津市打工。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之后,原告到天津市开五金店,被告在天津市打工。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近几年不顾及家庭,沉迷赌博,自2013年9月之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原告身份证明、被告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某某与江某某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共同生活已经将近二十年,共同养育了儿子,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原告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和交流,正确面对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夫妻感情就会和好如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孙某某、江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