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世俊与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京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京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马世俊,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马俊雄(原告之子),住址同原告。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被告:安徽省铜陵京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原告马世俊与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京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已在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城绿景后期二个工地干活,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未上保险,每天加班三小时。请求依劳动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差旅费、加班费、工伤医药费等共计21238.5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世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