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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某甲抢劫罪,吕某甲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终字第0003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甲,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6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姜爱喜、李东阁,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连东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抢劫2014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一辆红色轿车至东海县青湖镇西丰墩村高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在未付100元油费的情况下,不顾李某的阻拦,强行驾驶车辆逃离,致李某被拖倒受伤。经鉴定,李某面部擦伤达2cm2以上,体表擦伤20cm2以上,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高某加油站监控录像,证人吕某乙、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高某、周某的陈述,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东海司鉴所(2014)活鉴字第627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李某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二、盗窃2013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甲至东海县黄川镇菜市街北侧,金川宾馆东侧,将朱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苏G×××××的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55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盗窃现��监控录像,证人吕某乙、葛某、刘某的证言,涉案摩托车登记信息,东海县物价局东价证刑字(2014)294号价格鉴证意见等证据证实。综合证据:被告人吕某甲户籍信息、本院(2008)东刑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041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吕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吕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50元。上诉人吕某甲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原审判决抢劫罪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上述证据均经过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甲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抢劫罪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的理由,经评议,上诉人吕某甲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吕某甲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具有的法定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抢劫罪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东风审判员  邢 刚审判员  徐家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俊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