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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x,魏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路*号xx处**号,职工。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号,系xx县xx职工。被执行人魏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县xx镇x街*号。李xx与王xx、魏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魏x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xx县xx镇,属xx县人民法院管辖区,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将该案委托xx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45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