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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AA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AA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AA,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A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周A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周AA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六枝街南极山入口处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周AA贩卖给他人的海洛因零包1包。经称量,重0.17克。另查明,被告人周AA于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月12日在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周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证人杜A的证言,被告人周AA的供述,现场草图、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公(六)鉴(化)字(2014)1146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AA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AA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A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A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7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