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韩占夫与王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夫,王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韩占夫,农民。被告王艳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占夫与被告王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占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占夫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韩占夫负担。审 判 长 杨中随审 判 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洪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艾鸿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