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罗勇与孙祥仁、游礼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孙祥仁,游礼成,重庆市梁平县渝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20号原告罗勇,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孙祥仁,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游礼成,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渝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聚奎镇长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诉被告孙祥仁、游礼成、重庆市梁平县渝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于2015年5月12日以没有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且伤残等级还有一段时间才能鉴定,现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勇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罗勇负担。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