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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春弟与郑春弟、蔡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飞。委托代理人:钱泽仁,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弟。被告:蔡玉明。被告:蔡世德。被告:赵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春弟、蔡玉明、蔡世德、赵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