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叶么、张勇、张勇峰、张庙计、张增会诉被告张少廷、张权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43-1号原告李叶么,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原告张勇,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系张开会之长子。原告张勇峰,男,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系张开会之次子。原告张庙记,男,1937年6月14日生,汉族,系张开会之父。原告张增会,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系张开会之弟。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小文,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廷,男,1975年8月15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金相,男,1954年3月7日生,回族。被告张权发,男,1984年1月9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少其,男,1949年5月7日生,回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了(2015)铜印保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权发所有的宁CG35**号普通客车予以解封。并要求对其提供的担保物中国农业银行铜川市印台支行账号为6228482938205339277下的存款4万元整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权发所有的宁CG35**号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李叶么在中国农业银行铜川市印台支行账号为6228482938205339277下的存款4万元整的冻结。审判员 白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