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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汪腊祥、卢松与张广春、倪政荣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汪腊祥,京山县环卫局职工。原告卢松,京山县环卫局职工。被告张广春,京山县永隆中学退休教师。被告倪政荣,无业。被告董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腊祥、卢松诉被告张广春、倪政荣、董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腊祥、卢松撤回对被告张广春、倪政荣、董朝阳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腊祥、卢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腊祥、卢松负担。审判长朱社平审判员袁京顺人民陪审员邓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宏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