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夹江县鑫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鑫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鑫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健,男,住夹江县土门乡。本院在执行夹江县鑫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健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申请标的为2800元、垫付的案件审理费25元,共计28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夹江县鑫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回2825元,并于2015年5月1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