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卢海富与牟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卢海富,男,现住辉南县。被告:牟永久,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富与被告牟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卢海富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