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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卢海富与牟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卢海富,男,现住辉南县。被告:牟永久,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富与被告牟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卢海富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