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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长伟、焦长远与被执行人卢庆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长伟,焦长远,卢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人焦长伟,男,54岁,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柳树沟村。申请人焦长远,男,47岁,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柳树沟村。被执行人卢庆明,男,41岁,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付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长伟、焦长远与被执行人卢庆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南召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孝才执行员  任行斗执行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长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