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与汝天华、万秀英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汝天华,万秀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代表人周丹,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天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秀英。委托代理人汝天华。上诉人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住所地是天津市北辰区,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汝天华、万秀英辩称,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注册地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根据民诉法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故不同意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汝天华和万秀英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经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之一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汝辉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了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汝辉与总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的关系,系对诉讼主体的抗辩,本管辖权异议案件不予涉及。综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李 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