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程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03号原告: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程辉,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辉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两被告价值25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程辉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剑���下坐落于庐阳区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