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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1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贝贝,乳名小贝,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李帆、张斌等人酒后到灵璧县尹集镇星光之夜KTV唱歌,李帆因为走错包厢被张某丙等人赶了出来,李帆纠集张斌等人对张某丙实施殴打。当晚22时40分许,张斌在歌吧遇到任某等人,对任某辱骂,双方遂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任某等人欲离开歌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张斌、李帆等人持啤酒瓶等物对任某实施殴打。张斌持啤酒瓶将任某的脸部打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持械随意殴打公民,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斌、李帆、郭紫阳、贺兴、李某等人酒后到灵璧县尹集镇尹集街星光之夜歌吧唱歌,后因琐事与另一包厢的张某丙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张某丙的包厢对张某丙等人实施殴打。随后,被害人任某与程某等人也到该歌吧唱歌,在一楼遇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无故对任某进行辱骂,持啤酒瓶等物对任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任某面部等多处受伤。经检验,任某左侧面部有一“C”形缝合创口,长10.5cm,颈部有一长2.5cm的缝合创口,左上臂上段后侧有一长1cm的缝合创口,另有多处浅表轻微损伤。经鉴定,任某面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颈部损伤、胸部损伤、左上臂损伤均达轻微伤。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任某于2015年1月达成和解,任某表示不再追究张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水心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当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后被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㈠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㈡抓获经过证明,两被告人到案情况。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及执行等情况。㈣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任某伤情情况。㈤撤诉书证明,被害人任某与被告人张某乙达成和解等情某二、证人证言㈠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们和张言理、陈广举、肖尚响等人在星光之夜唱歌时,有一个矮个小伙子走错房间了,张言理冲那个小伙子摆摆手,小伙子就出去了,过有十多分钟,进来七八个小伙子,找刚才摆手的人,张某丙说回家了,有一个高个子打了张某丙左脸一巴掌,有两个人踢张某丙,肖尚响的脖子也被打流血了,后来老板娘等人过来拉开了。㈡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任某去唱歌,他俩在找包厢的时候,一楼有人在打架,打架的人看到他们就骂,他俩对骂几句就向大门外走,那几个人跟到门口拿啤酒瓶、木棍、砖头打他们,打有一分钟左右就跑了。他的两个胳膊和两条腿擦破点皮,任某的脸被啤酒瓶打烂了,脖子、胸口也烂了。㈢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张某甲、张斌、郭紫阳、李帆等人正在唱歌的时候,他们包厢里的人都到对面包厢里去了,他跟去看是他们包厢的人去打对方的人,接着就吵了起来,后来张斌打电话给张传会,这时有一个高个子跑出来,一群人围着就打,打有六七分钟,派出所的人就到了。他在歌吧门口见张斌手里拿着棍,眉骨烂了,他就带张斌上医院了。㈣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贺兴请他和李帆、张某乙、郭紫阳、张斌、张某甲、张某戊等人吃饭,之后到星光之夜唱歌,他在一楼听到对面有打架的声音,他到那看是张斌和李帆在打一个小伙子,老板过来拉开了,到大门口时见张斌和一个胖子在争吵,后来张斌打这个胖子,他和李帆、张某乙、郭紫阳、张某甲、贺兴一起上去打胖子,他踢了胖子一脚。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当天晚上,他和程某一起到星光之夜唱歌,到歌吧一楼见好多人在那吵架,突然有人骂他们,他和程某同对方对骂了几句,就走出歌吧,到大门口时跟上来七八个人打他,有几个人拿棍的,还有一个拿着打碎的啤酒瓶戳他的左脸、后背、胸部、脖子,当时就出血了,其他人一起上来对他拳打脚踢,他的左脸烂了,缝了14针。四、被告人供述㈠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和庭审期间供述,当天晚上,他和张某乙、张斌、李新建、李帆、张紫阳、张某戊、贺兴等人喝过酒后到星光之夜歌吧唱歌,李帆因为走错房间被人赶了出来,李帆喊张斌一起去打对面包间的人,张斌出来到过道时,有个胖子看张斌一眼,张斌就骂那个胖子,后来就打了起来,张斌脱掉衣服光着膀子先上去打的,李帆、李新建、张某乙、郭紫阳等人也上去拳打脚踢,他也上去踹了胖子几脚,张斌手里拿个烂啤酒瓶刺了胖子脸一下。㈡被告人张某乙在侦查和庭审期间供述,当天晚上,他和张斌、张某甲、李帆、李新建等人在星光之夜唱歌时,中间他出去回来后见包厢里的人都没有了,他到大门口一看,张斌、李帆、李某、贺兴、郭紫阳、张某甲等人在和一个胖子打架,他也用脚踢了胖子。五、鉴定意见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载明,任某伤情鉴定情况。六、勘验、检查笔录㈠辨认笔录证明,任某辨认被告人张某乙情况。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面部伤情的刑事照片载明,现场及被害人面部受伤等情况。㈢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现场扣押碎啤酒瓶玻璃3块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法,公然藐视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宣告缓刑一年部分;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甲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张某乙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张某甲羁押折抵刑期14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么荣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