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审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贾连付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551号罪犯贾连付,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本溪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3)辽阳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贾连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5年7月2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6年(刑期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07年9月24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记功五次,表扬一次,考核积分48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连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