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杜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52X。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819。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0日由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于2010年5月9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业路52号39栋301房归女方所有。但被告因欠债原因经常上门找我,我为了以后生活不再被打扰,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业路52号39栋301房及粤C×××××号小汽车一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52号39栋301房归原告杜某所有;二、原告杜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23元,由原告杜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名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