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军峰与葛新洲、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峰,葛新洲,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孙军峰。被告:葛新洲。被告: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峰与被告葛新洲、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新洲、邱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峰撤回对被告葛新洲、邱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原告孙军峰负担。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