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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军峰与葛新洲、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峰,葛新洲,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孙军峰。被告:葛新洲。被告: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峰与被告葛新洲、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新洲、邱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峰撤回对被告葛新洲、邱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原告孙军峰负担。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