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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松,余全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小松(又名:谭耀),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劳务人员。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1年9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日被抓获,同年7月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肖鸿飞、李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全程,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日被抓获,同年7月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及辩护人肖鸿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余全程、谭小松至南京市江宁区实施入户盗窃3次,窃得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783.6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23日2时许,被告人余全程、谭小松至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复地郎香81—2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任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4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余全程、谭小松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山水华门浅水湾苑16-1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劳力士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38800元)、蝉形玉坠1块(价值人民币12090元),沉香手链1只、翡翠戒指1枚、琥珀手链1只、辟邪造型玉坠1块、苏果卡3张(余额分别为495.06元、100元、303.58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788.64元。3、2014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余全程、谭小松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山水华门岭秀苑30-4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俞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三星S5型号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95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995元。2014年7月5日,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谭小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被盗的蝉形玉坠1块、劳力士手表1只、三星S5型号手机1部及苏果卡2张(余额为377.06元、10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小松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528元,从被告人余全程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3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唐某、俞某、任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孙某、胡某、穆某、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苏果卡查询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前科材料、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谭小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小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谭小松案发后坦白、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均有盗窃前科,此次又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全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分别判处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小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余全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912元,发还被害人任军人民币470元,退赔被害人张洪甫、唐剑锋人民币802元,退赔被害人俞洪波人民币1640元;责令被告人谭小松、余全程继续退赔被害人任军人民币1530元,退赔被害人张洪甫、唐剑锋人民币2610.58元,退赔被害人俞洪波人民币5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超兰人民陪审员  林振中人民陪审员  俞显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郑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