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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李日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李日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以下简称“延边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龙井市。负责人金龙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权泰源,该公司风险资产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李日燮,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与李日燮之间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日燮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日燮主动履行了(2014)龙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本金及其利息、诉讼费用等共计55,919.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哲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