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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检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耒阳市五一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西湖亭上龙湾路段,撞倒行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血液内酒精含量149.24mg/lOO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辩解称: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4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李某某与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损失20000元,对方不再追究其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他驾摩托车沿五一路往灶市方向行驶,遇一老人背一小孩横过马路,因避让不及车右侧中间位置刮擦老人及小孩倒地,他在当天上午七八点钟在家喝了一两邵阳老酒。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其病案资料、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发当日她背着孙子沿道路边行走准备过马路,从她对面过来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摩托车的龙头撞到她的右侧,孙子从她背上滑到地上,她也倒在孙子身上,后经住院治疗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3、取血照片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9.24mg/100ml。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和照片、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未避让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至交警队接受调查。6、交通事故调解书、收款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已与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20000元,对方不再追究其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并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李校文人民陪审员  刘雨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瑶校对责任人:陈海瑶印刷责任人:03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