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87号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伟光。委托代理人刘楠,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荣,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全。委托代理人刘刚,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3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