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肖学英与李雄军、肖治明、肖纯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英,李雄军,肖治明,肖纯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肖学英。委托代理人胡承冬,嘉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雄军。委托代理人李良同,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治明。被告肖纯杰。原告肖学英与被告李雄军、肖治明、肖纯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肖学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内容欠妥和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肖学英负担。审 判 长 李享炽审 判 员 黄仕钦人民陪审员 谢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