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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娥,陈远忠,郭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娥,女,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陈远忠,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建英,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关于吴云娥申请执行陈远忠、郭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远忠、郭建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